案例回顾大学毕业回村承包土地种植果蔬,却

北京顺义,一男子大学毕业后,回农村创业,在村里承包土地,修建大棚种植果蔬,两年内实现高收益,但没想到,园林绿化局却上门,告知他承包地范围内有部分林业用地,涉嫌违法,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罚55万,男子不服,将园林绿化局告上法庭,案子经过两审,法院这样判了。(案例来源:北京三中院)

望着这90亩绿油油的果蔬承包地,一眼望去,尽是好丰收景象,但是赵旭刚却没有像往常一样高兴。在他准备尝到甜头之际,却没想到他遭到了棒头一喝。园林绿化局的人美名其约地说他的这承包地涉嫌违法。赵旭刚怎么都想不明白,他手续合法。当时还是找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的租赁合同呢。赵旭刚本来就是农业大学毕业出来的,后面为响应“乡村振兴”政策,回到老家发展。他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决定搞果蔬种植。他跟村委会签了为期18年的土地租赁合同。前期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人力、物力去经营这个大棚。可以说是创业辛苦,而且负债累累。靠着他的过硬的专业本事。他种植的水果和蔬菜那真是顶呱呱地好。经营不到两年就有高收益了。很多经销商都来这里拉货批发。这让赵旭刚就觉得自己在农村创业也闯出名堂了。但是,就在今天,他的大棚里迎来了几位园林绿化局的工作人员。他们说要对他承包地立案调查。赵旭刚的心中充满了疑惑和不满,询问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他的承包地涉嫌违法。园林绿化局的工作人员解释说,经过他们的调查和地图核对,发现赵旭刚所承包的部分土地实际上是规划中的林业用地,而并非农业用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林业用地不能用于农业耕作,更不能搭建大棚进行果蔬种植。赵旭刚听后感到非常震惊,他坚称自己在承包土地时,一切都是按照合法程序办理的,村委会也从未告知他这片土地有林业用地的情况。他甚至出示了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希望可以证明他的无辜。但园林绿化局还是认定赵旭刚存在非法占用林地。要求赵旭刚立即停止在涉事土地上的一切农业活动,拆除大棚,并恢复土地原状。同时罚款55万!赵旭刚感到既愤怒又无助。他投入了所有的积蓄,甚至还负债累累,如今却因为一纸通知,他的辛勤劳动和美好愿景就要化为泡影。赵旭刚不服这个处罚,本来他已经取得了租赁土地的使用权,而且他承包地也不是林地。他要求园林绿化局撤销对他的处罚。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1、赵旭刚表示,当初跟村委签合同,并没有告知是林地,合同也没有说是林地,园林绿化局罚款没有事实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国家对已经建立的土地承包关系给予法律保护,并且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土地承包,应当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限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可以延长到七十年以上。合法权益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妇女与男子在承包中享有平等权利。承包方式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村委会在与赵旭刚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土地为林地且合同中也未标明,那么园林绿化局的罚款可能缺乏事实根据。2、园林绿化局辨称,经过立案调查,赵旭刚擅自在涉案承包地修建大棚事实清楚。《土地管理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要求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赵旭刚建设的大棚位置刚好在林业土地位置,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事实清楚,做出处罚有理有据。3、法院经过审核,做出公正判决。根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显示,上述大棚所在地的土地规划用途为“一般农地区”,而非“林业用地区”,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一般农地区”与“林业用地区”两种规划用途系并列关系,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赵某所建大棚并未占用林业用地。园林绿化局仅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准,认定赵某存在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并对其作出处罚,属认定事实不清。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支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予以撤销。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园林绿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园林绿化局不服,提出上诉。但是二审法院支持一审观点,维持原判决不变。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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