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知网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T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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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水平,提高城市绿地规划的科学性,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城市绿地专项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工作。

1.0.3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应以生态文明战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绿地在生态、游憩、景观、防护等方面的多元功能,促进城市美丽、宜居、可持续发展。

1.0.4城市绿地规划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基本规定

3.0.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1应遵循尊重自然、生态优先的原则,尊重自然地理特征和山水格局,优先保护城乡生态系统,维护城乡生态安全;

  2应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布局的原则,统筹市域生态保护和城乡建设格局,构建绿地生态网络,促进城绿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空间格局和绿地空间布局;

  3应遵循以人为本、功能多元的原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高绿地游憩服务供给水平,充分发挥绿地综合功能;

  4应遵循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依托各类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塑造绿地景观风貌,凸显城市地域特色。

3.0.2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绿地系统规划和单独编制的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内容宜包括市域和城区两个层次。

3.0.3城市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指标应近、远期结合,与城市定位、经济社会及园林绿化发展水平相适应。

3.0.4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绿地系统规划应明确发展目标,布局重要区域绿地,确定城区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指标,明确城区绿地系统结构和公园绿地分级配置要求,布局大型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广场用地,确定重要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的绿线等,绿地率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A.0.1条的规定。

3.0.5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并应对城市绿地系统的发展远景提出规划构想。

3.0.6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明确绿地系统发展的目标、指标、市域和城区的绿地系统布局结构,分类规划城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广场用地,提出附属绿地规划控制要求,编制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3.0.7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应从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管控、城区绿地布局结构和指标、各类绿地建设管养、绿线管控、专业规划实施等方面综合评价城市园林绿化现状发展水平。

3.0.8详细规划应对规划范围内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广场用地和各类防护绿地划定绿线,并应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还应划定纳入绿地率指标统计范围的附属绿地的绿线。

3.0.9城市绿地规划在保证绿地生态、游憩、景观和防护功能的前提下,宜与海绵城市建设相结合,发挥城市绿地滞缓、净化和利用雨水的功能。

3.0.10城市绿地规划应与城市生态修复和城市功能修补规划相结合,修复利用城市废弃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4系统规划

4.1市域绿色生态空间

4.1.1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统筹应以保护市域重要生态资源、维护城市生态安全、统筹生态保护和城乡建设格局为目标,识别绿色生态空间要素,明确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和管控要求,保护各类绿色生态空间。

4.1.2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统筹应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相协调。

4.1.3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统筹应根据自然地理特征、生态本底条件、自然保护地分布、生态格局发展演化的趋势和面临的主要风险,分析区域水文、生物多样性、地质灾害与水土流失、自然景观等生态因子及生态过程,识别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生态环境敏感的绿色生态空间要素及其空间分布。

4.1.4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统筹应根据绿色生态空间要素及其空间分布,提出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和分级分类管控策略,并根据管控需求在生态控制线内明确严格管控范围。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宜符合表4.1.4中的要求。

表4.1.4生态控制线划定要求

4.1.5生态控制线的分级管控应遵循叠加从严的原则。生态控制线范围内不得规划集中连片的城市建设用地,严格管控范围内不得规划布局与绿色生态空间要素主导功能定位不符的用地和建设项目。

4.2市域绿地系统规划

4.2.1市域绿地系统规划应明确规划原则和目标,确定市域绿地系统布局,构建兼有生态保育、风景游憩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生态网络,明确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管控措施;可提出重要区域绿地规划指引,以及下一级行政单元的绿地系统规划重点。

4.2.2市域绿地系统布局应突出系统性、完整性与连续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构建市域生态保育体系应尊重自然地理特征和生态本底,构建“基质—斑块—廊道”的绿地生态网络;

  2构建市域风景游憩体系应科学保护、合理利用自然与人文景观资源,构建绿地游憩网络;

  3构建市域安全防护体系应统筹城镇外围和城镇间绿化隔离地区、区域通风廊道和区域设施防护绿地,建立城乡一体的绿地防护网络。

4.2.3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人均区域绿地的面积不应小于20m2/人。

4.2.4生态保育绿地选择应包含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生态修复绿地、特有和珍稀生物物种栖息地等各类需要保护培育生态功能的区域。

4.2.5生态保育绿地规划应遵循下列规定:

  1应严格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

  2不应缩小已有保护地的规模和范围;

  3不应降低已有保护地的生态质量和生态效益;

  4应培育和修复生态脆弱区、生态退化区的生态功能。

4.2.6市域风景游憩体系规划应整合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野生动植物园等绿色空间,结合城镇和交通网络布局,提出风景旅游布局结构策略,优化区域绿道、绿廊以及游憩网络体系。

4.2.7风景游憩绿地选址应优先选择自然景观环境良好、历史人文资源丰富、适宜开展自然体验和休闲游憩活动,并与城区之间具有良好交通条件的区域;风景游憩绿地规划应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协调与城镇发展建设的关系。

4.2.8规划市域人均风景游憩绿地面积不应小于20m2/人,其中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应小于10m2/人。人均风景游憩绿地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A.0.2条的规定。

4.2.9市域绿道体系规划应以自然要素为基础,串联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旅游度假区、农业观光区、特色乡村等城乡休闲游憩空间,构建兼顾生态保育功能和风景游憩功能的城乡绿色廊道体系。

4.2.10风景名胜区选址和边界的确定,应有利于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其环境的完整性,便于保护管理和游憩利用;功能分区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GB/T的规定。

4.2.11森林公园的选址应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的自然状态和完整性,单个森林公园的规划面积宜大于50hm2,并应进行功能分区规划。

4.2.12城市湿地公园选址应有利于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湿地生物多样性和湿地资源稳定性,有稳定的水源补给保证,充分利用自然、半自然水域,可与城市污水、雨水处理设施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个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面积宜大于50hm2,其中湿地系统面积不宜小于公园面积的50%;

  2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应以湿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为首要任务,兼顾科普、教育和游憩等综合功能。

4.2.13郊野公园选址应选择城区近郊公共交通条件便利的区域,并有利于保护和利用自然山水地貌,维护生物多样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个郊野公园的规划面积宜大于50hm2;

  2应配置必要的休闲游憩和户外科普教育设施,不得安排大规模的设施建设。

4.2.14生产绿地规划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的规定。

4.2.15城区外铁路和公路两侧应设置区域设施防护绿地,宽度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GB规定的铁路隔离带宽度。

4.2.16城区外的公用设施外围、公用设施廊道沿线宜参照相关防护距离要求规划布置区域设施防护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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