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抚宁区启动年城乡居民基本

本月29号,抚宁区召开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动员会,标志着抚宁区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正式启动。会议就缴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内容解析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施时间?

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三、哪些人员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具有我区城乡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已取得居住证非本区户籍的居民;常年在本区城乡就学的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入托的学龄前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参保居民于10月16日至12月20日进行参保登记,每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逾期不予办理。

五、新生儿、复转军人什么时间办理参保?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复转军人在复转后90日内办理参保。超出90日不予办理。

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元。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不缴费。

七、城乡居民到哪里办理参保?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分别到户籍所在地(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

八、城乡居民参保需要哪些材料?

(一)本市户籍提供参保人身份证,户口簿首页、本人页。(二)非本市户籍提供参保人身份证、居住证。

九、特殊人群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经办机构严格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名单(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进行参保登记,个人不需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十、哪些情况参保居民需要办理终止参保?

参保居民因参加其他医疗保险、入伍、转入外省市求学、户籍迁出、死亡等情况或个人主观上不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携带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死亡证明等,于每年12月10日前办理终止参保手续。

在年度征缴期内因个人原因需要办理终止参保的,已缴纳的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予以退还,年度征缴期结束后不再退还。

十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间如何转移?

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须先办理原保险的终止参保手续,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内的,由基金按规定支付。

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须先办理原保险的终止参保手续,并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期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下一年度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有哪些?

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包干费用、一般诊疗费补助、门诊慢性病费用、住院费用、购买大病保险费用及政策规定应由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十三、参保居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

参保居民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十四、市外就医的参保居民如何办理转诊手续?

(一)参保居民到市以内定点医疗住院,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

(二)需转往市外就医的,应由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填写《秦皇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核申请表》,科主任签署意见,医保科审核盖章,报区医保中心(政务中心22号窗口)核准备案后,原则上应转往市外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多次转外住院治疗应一次一审批;

(三)参保居民转外就医需复诊的,可持第一次转诊转院表复印件、诊断书或出院小结直接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癌症放化疗的参保患者转诊转院审批表放化疗期间有效;

(四)在异地长期居住的参保居民,由本人申请,填写《秦皇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审批表》,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

(五)参保居民因病情危急需先行转院的,医院开具诊断证明或入院证明,按实际情况注明“急、危、重”字样,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咨询)。

十五、参保居民如何就医结算?

参保居民持社会保障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经审批转往外地或异地居住人员就医的参保患者,持社会保障卡、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收费收据、费用明细总清单产生的医疗费用须到太平洋保险公司抚宁经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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