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上栗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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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和条件:

1、具有上栗县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2、外来人员在上栗县居住一年且办理了暂住证同时未在原户籍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的。

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和时间:

缴费标准: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为元/人。

缴费时间:当年的10月1日至次年2月底为缴纳下一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时间。考虑到今年因首次启动,适当延长了缴费期,从年起按文件要求正常开展,年缴费时间定于年1月1日至年4月30日,超过年度参保缴费期视为中断当年度参保,只能参加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但中断参保的城乡居民续保时应补缴中断年度的个人应缴费用,年度之前历年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补缴。

三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方式和地点:

1、新参保:持户口簿,户口复印件一份(户口簿首页和所有成员本人页),一张近期免冠一寸白底彩色证件照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所或村委会参保登记。

2、续保:原城镇参保居民持身份证、户口簿或社保卡直接到上栗县辖区内四大银行缴纳医保费(农商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原新农合参保居民持身份证、户口簿或新农合医保卡到所在地村委会缴纳医保费。

3、新生儿参保:新生儿出生之日起视同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出生后3个月之内凭出生证明和户口簿等材料免费办理当年参保手续,到当年12月31日截止计算自然年度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保费用,新生儿出生当年不划入家庭账户。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普通门诊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实行门诊家庭账户管理,账户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划入,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为75元/人,主要用于医保定点的乡镇卫生院、医院中心门诊就医使用,也可用于抵缴城乡居民次年个人应缴部分,其余额可结余留用。

2、住院待遇

符合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扣除起付线后,按比例支付:

一级定点

医疗机构

二级定点

医疗机构

三级定点

医疗机构

(办理了转院手续)市外医保定点

医疗机构

(未办理转院手续)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90%

80%

60%

50%

35%

城乡居民在二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年度内第三次及以后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但医院住院次数不计入年度内累计住院次数,医院住院均需出起付线。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费用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同时未经县医保局审批在本市以外非医保定点机构住院的,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跨年度发票不予报销,一个保险年度为当年1月1日-12月31日)。

五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年大病保险费由医保基金支付不需要另外缴费。

待遇:

1、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以上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支付,年度内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计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

2、年度内被保险人累计自付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和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合并累计达到起付线标准以上的部分,按50%的比例补偿。年起付线标准暂定(跨年度发票不予补偿,一个保险年度为当年1月1日-12月31日)。

六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全市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暂定为以下36种,分为二类。即:Ⅰ类,8种:(1)恶性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3)再生障碍性贫血;(4)帕金森氏综合症;(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6)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7)地中海贫血(含输血);(8)血友病。Ⅱ类,28种:(9)精神病;(10)高血压病;(11)糖尿病;(12)结核病;(1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脉支架植入术后);(14)慢性心功能衰竭(心脏合并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15)慢性房颤;(16)心肌病(原发性);(17)慢性肝炎;(18)慢性支气管炎;(19)慢性阻塞性肺疾病;(20)慢性支气管哮喘;(21)肝硬化;(22)慢性肾病;(23)脑卒中后遗症;(24)癫痫;(25)重症肌无力;(26)血吸虫病;(27)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28)阿尔茨海默病(老年性痴呆);(29)类风湿关节炎;(30)强直性脊柱炎;(31)银屑病(牛皮癣);(32)痛风;(33)甲亢;(34)消化性溃疡;(35)艾滋病,(36)脑瘫症。

门诊特殊慢性病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70%

60%

60%

50%

年度内只设一次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Ⅰ类与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统一为10万元;Ⅱ类为元。(跨年度发票不予报销,一个保险年度为当年1月1日-12月31日)。

慢性病鉴定:参保人员到县医保局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鉴定,确认属于慢性病后,医院购药报销(所购药品及诊疗须符合江西省社保中心公布的慢性病治疗方案设置的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

七住院分娩补偿: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设最高支付限额,其标准为:单胎顺产元,多胎顺产0元,单胎剖腹产元,多胎剖腹产元。因异位妊娠、病理性妊娠、产后并发症等产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八未成年人风险补偿:

未成年人(含在校大学生)因疾病或没有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事故死亡者,由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金00元;未成年人因自身责任发生意外伤害的门诊、住院医疗费,按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标准给予报销。

九因下列情况造成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五)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十社会保障卡的领取方法:

1、拨打咨询热线(接通电话后,按0转人工台,报身份证号码查询)。

2、上栗县社保卡查询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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