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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收入人口主要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等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户。
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政策
年度参保缴费标准为个人缴费元,财政补助元,缴费期限为年7月1日至年12月25日。缴费截止期后,动态新增农村低收入人口当年度未参保的须在新增当月参保缴费。
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资助政策
①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
②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其中,农村一、二类低保资助标准为元,三、四类低保资助标准为元;
③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为元;
④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已脱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为元。具有多重身份的资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资助
农村低收入人口报销政策
1.门诊报销
可享受普通门诊、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慢特病和谈判药报销政策。
①普通门诊报销。每人每年度累计报销80元,报销比例为60%。
②“两病”报销。在定点医药机构就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0%,最高报销限额分别为高血压元、糖尿病元。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最高报销限额元。
③慢特病报销。纳入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的补偿不设起付线,在相应病种年度补偿限额内按患者实际费用分类补偿。
④谈判药品报销。对国家目前组织谈判确定的种谈判药品可按政策予以报销,但使用谈判药品前须申请备案。
2.住院报销
①基本医保:参保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②大病保险:对参保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大病保险倾斜保障政策:对其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普通居民实施大病保险起付线的标准上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其他城乡居民实施大病保险普惠性待遇政策。
③医疗救助:纳入救助范围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医保部门实行医疗救助,住院和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普通疾病年度最高限额4万元,30种重疾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万。特困人员(孤儿)医疗救助比例为%;一、二类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比例为75%,三、四类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70%;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60%;已脱贫人口医疗救助比例为60%。具有多重身份的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实施救助。
二次救助: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单次住院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元以上部分,按照30%再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依申请救助机制
依申请救助标准
1、普通门诊救助。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门诊医疗费救助比例为%。年度最高限额为元。
2、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救助。对已享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糖尿病胰岛素治疗、耐药性肺结核的慢性特殊疾病人员,门诊医疗费超出年度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最高补助限额的部分给予救助,救助比例为50%。其中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年度最高限额为00元,其他4个病种年度最高限额为元。
3、罕见病门诊救助。对患有国家公布的种罕见病种人员的门诊费用给予救助,救助比例为70%,年度最高限额为元。
4、住院救助。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含二次救助)等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后,救助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年度住院自付费用超过00元以上,救助比例为50%。
监制:魏全生审核:耿金萍编辑:柴仝撰稿: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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