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医保提高重症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治疗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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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市医保局获悉,为进一步减轻重症尿毒症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自年7月1日起,我市医保将提高重症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治疗待遇支付标准。预计我市将有余名透析患者受益,每年减轻患者负担余万元。

本次重症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治疗待遇提标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降低门诊血液透析个人负担。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血液透析治疗,医疗保险将按照低通量血液透析服务包和高通量血液透析服务包分别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和个人负担标准。低通量血液透析服务包医保支付标准提高至每次元。其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每次透析个人负担10元,比以往减少14元;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每次透析个人负担50元,比以往减少30元。高通量血液透析服务包中增加了血透监测项目,医保支付标准提高至每次元,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不增加。其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每次透析个人仍负担24元;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每次透析个人仍负担80元。二是将门诊血液透析滤过和血液灌流纳入医保支付。其中,血液透析滤过医保每月支付一次,血液灌流医保每两月支付一次。支付标准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5%;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未成年人和大学生统筹基金支付75%,成年人统筹基金支付65%。三是将腹膜透析患者在门诊使用的部分耗材和检验项目纳入医保支付。参加职工医保的腹膜透析患者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4%,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腹膜透析患者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按照上述比例除对患者每日所需腹透液进行支付外,将患者在门诊必须使用的碘液微型盖(碘伏帽)、自动化腹膜透析管路费用,每半年一次腹膜透析换管、腹膜透析外接短管费用,以及每月一次血常规、尿素测定、肌酐测定和钾、钠、氯、钙、无机磷测定的检查费用,每半年一次腹膜平衡试验、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和心电图的检查费用纳入支付范围。

慢性肾衰竭是指各种肾脏病导致肾脏功能渐进性不可逆性减退,直至功能丧失所出现的一系列症状和代谢紊乱所组成的临床综合征,简称慢性肾衰。慢性肾衰的终末期即为人们常说的尿毒症。尿毒症不是一个独立的疾病,而是各种晚期的肾脏病共有的临床综合征,是慢性肾功能衰竭进入终末阶段时出现的一系列临床表现所组成的综合征。

尿毒症不是一个独立的病,而是一组临床综合征。慢性肾衰的终末阶段,肾脏的三大功能丧失,出现一系列症状和代谢紊乱,从而形成尿毒症。尿毒症的诊断并非只看血肌酐的水平,还要综合上述各个系统的临床表现。

在慢性肾功能不全的早期,临床上仅有原发疾病的症状,只在检查中可见到肌酐清除率下降。这些尿毒症代偿期的患者常在应激情况下,肾功能突然恶化,并出现尿毒症症状(即前文所述各个系统的临床表现),临床上称为可逆性尿毒症,但一俟应激因素去除,肾功能常可恢复到代偿期。若病情发展到“健存”肾单位不能适应机体最低要求时,即使没有应激因素,尿毒症状也会逐渐表现出来。上述尿毒症各个系统的损害不一定全都会表现出来,在不同的患者,其尿毒症症状可能不尽相同,各系统症状发生的时间先后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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