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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朱婷文/图
今日(18日),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新修订的《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记者了解到,3月1日起,该《条例》正式施行。在监管执法上,《条例》作出一系列禁止性、约束性和义务性规范,如城市建成区适宜绿化的闲置土地和储备土地不能再裸露,市政公用设施上建成的立体绿化不能随便拆除等等,否则将按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新闻通气会现场
记者了解到,《条例》第四章第49条至第57条,明确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条例》新增以下内容的处罚条款:一是未对城市建成区适宜绿化的闲置土地和储备土地进行简易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按照未简易绿化面积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处以罚款。二是占用、拆除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上建成的立体绿化或者未恢复原有立体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占用或者拆除立体绿化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处以罚款。三是有关单位不按规定治理病虫害的,责令整改,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些处罚条款比以往更加严谨细化。比如,《条例》第15条明确,新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附属绿地,绿地率应当符合居住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居住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要求。建设项目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指标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按期达到整改要求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按照差额面积土地使用权出让价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属于划拨土地的,参考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价。
《条例》对绿地率作出了解释:绿地率是指一定城市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城市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同时,在公园绿地内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在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道路附属绿地内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另外,记者还了解到,《条例》还明确了公民个人的责任义务和参与城市园林绿化的方式。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