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路旁大树砸伤,河北男子获赔3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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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山东商报」

大风或者雨雪天气,道路两边绿化树木断裂砸到行人,谁来赔偿?

来看看河北一男子的遭遇:

年3月18日,正是乍暖还寒的时候,河北省廊坊市城区遭遇大风天气。

大风中道路两旁的绿化树疯癫般地摇晃,发出阵阵响声。突然,一棵大树发生倾倒,将骑自行车路过此处的杨程(化名)直接砸倒在地。

附近的热心市民见状迅医院抢救,此后住院一年左右时间里,杨程各项花费高达多万元。经鉴定,杨程为一级残疾,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

杨程认为,大树倾倒的原因在于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遂将对市区道路树木有管理职能的廊坊市园林绿化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绿化事务中心”)诉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中心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康复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余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绿化事务中心对路旁树木疏于管理造成原告杨程受伤,故对于原告各项损失费用,被告应予以赔偿,判决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余万元。

绿化事务中心认为,涉案树木倾倒由极端暴风天气造成,系不可抗力,原告在极端天气情况下仍外出,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近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驳回绿化事务中心上诉,维持原判。

这真是“大风吹倒道边树,自有法律论短长”。

一审判决赔偿损失

杨程,男,生于年,年3月18日下午6时,他骑自行车自东往西途径廊坊市广阳道广阳公寓时,被绿化带北侧一棵倾倒的大树砸伤。

现场群众拨打、后,杨程先后医院急救中心、北京市朝阳急救抢救中心、医院、医院进行抢救、治疗,住院共计天。

廊坊市园林绿化事务中心原名为廊坊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对廊坊市区道路树木有管理职能。杨程以其为被告,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康复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83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冀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年12月30日,廊坊爱德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根据该院委托,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和三期出具鉴定意见:原告的双下肢肌力Ⅱ以下,伴大小便功能重度障碍评定为一级残。原告的多发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残。原告的多发横突骨折评定为十级残。原告的误工、护理、营养时限为:建议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时限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杨程的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原告认为,案涉树木倾倒与被告管理失责有直接关系。原告向法院提交的照片显示,事发现场仅有案涉一棵大树倾倒,现场留下的案涉树木的树根部没有根系,仅是一坨泥土,可以证明被告对树木管理不到位,而这才是事故发生的主因。

绿化事务中心辩称,该中心定期定点地对廊坊市绿植进行浇水、修剪、施肥、撒药等养护义务,已尽职尽责地履行了相关工作。案涉树木倾倒的原因是由于当天极端恶劣的天气造成的,当天廊坊局部地区达到十级暴风的天气,暴风将树木吹倒属于自然灾害,系不可抗力,该中心对树木倾倒没有任何过错。当天气象部门提前预报,建议市民谨慎出行。原告作为成年人,对暴风天气潜在的危险应有一定的预见性,但其仍然骑车在道路上行走,对伤害的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对路旁树木疏于管理造成原告受伤,故对于原告各项损失费用,被告应予以赔偿。

经法院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中,医疗费,包括急救费用、外购护理用品等费用、住院费,共计.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元/天标准计算,为34元;护理费,包括北京市朝阳急救抢救中心、医院产生的护理费用及出院后的护理费用,合计.4元;伤残赔偿金,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的鉴定意见,按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标准计算,加之与原告一起生活的父亲的扶养生活费,共计元;残疾辅助器具及康复用品费用,包括已产生的相关费用并结合医院出具的治疗方案与费用说明,合计为元;误工费,按年河北省卫生和社会工作年平均工资元/年标准计算至评残前一日,即天,为元;营养费为元;交通费法院酌定为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鉴定,法院确定为元;鉴定费,根据鉴定费票据为元。以上各项损失合计.53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廊坊市园林绿化事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程各项损失.5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重申无过错

对于一审判决,绿化事务中心不服,向廊坊中院提起上诉。廊坊中院于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廊坊中院对该案二审作出的()冀10民终号民事判决书显示,上诉人绿化事务中心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错误地将不可抗力导致的本案事故责任全部归咎于上诉人,上诉请求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绿化事务中心重申,其作为廊坊市主管城市绿化的政府职能部门,依照廊坊市政府要求及财政拨款用途,尽职尽责地履行着全市的绿化种植及养护工作,定期定点地对全市绿植进行浇水、修剪、施肥、撒药等养护义务。案涉树木倾倒的原因是由于当天极端恶劣的天气造成的,事发时,廊坊市局部地区达到十级暴风的天气,暴风将树木吹倒属于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上诉人对树木倾倒没有任何过错,且上诉人也已经尽到了养护义务,不存在过错。

同时,绿化事务中心认为,被上诉人即一审原告杨程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案发时的天气情况为暴风天气,并且在此之前廊坊市气象部门已经对即将发生的暴风天气进行了预报并建议大家谨慎出行。被上诉人作为成年人对潜在的危险应有一定的预见性,被上诉人应暂时躲避,待风力降低后再行出门,但被上诉人并没有主动躲避,仍旧骑车在道路上行走,属于放任危险的发生,对伤害的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但一审对此却并未给予任何考虑,而是将损害责任的结果全部转嫁给已经尽到林木管理责任的上诉人。

绿化事务中心表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遭遇表示同情并祝愿被上诉人能够早日康复,但鉴于一审判决明显加重了上诉人的责任,故上诉人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查清事实,根据案件发生的原因及各自过错依法裁判。

对此,杨程一方答辩称,不认可上诉人所说树木倾倒是天气所致。

杨程一方表示,暴雨、强雷电、大风天气确实是一种自然力因素,但不是任何自然力因素或常年不遇的自然力因素的出现就构成不可抗力。这些恶劣天气虽然不可避免,但在科学高度发展的今天,天气是可以预见的,通过采取适当的措施,能够将天气造成的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

上诉人绿化事务中心作为涉案树木的管理者,不但有对树木修剪管理的职责,还应能够预见本地春季大风可能导致的风险,应对这种自然现象进行预见,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并根据所能预见的最大限度进行管理,从而达到避免相应自然现象造成损害的效果。

同时,杨程的代理人表示,其和杨程在年3月18日下午最后一次通话时间为下午5:44,当时杨程说骑自行车到廊坊市银都饭店门口。当天下午6:04,杨程的代理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告知其杨程被树砸伤,已在现场抢救,医院。短短20分钟内,杨程骑自行车行经了一段路程,路人发现拨打、电话,足以说明当时暴风存在仅是局部天气,因为按照常识,五六级风下骑行就已非常困难,杨程骑行路段未发生十级风暴。而且现场很多群众参与救治,并录制了视频资料,视频中均有体现,此视频已提交一审法院。

事发后,杨程家属对事发现场周边树木进行了勘察,此路段仅此一棵大树倾倒,事故发生后上诉人绿化事务中心组织人员对案涉树木进行了分割清理,现场仅留下倾倒的树根,树根部没有根系,仅是一坨泥土。相关图片证明已提交一审法院,这些足以证明树木管理不到位才是事故发生的主因。而且事故发生后绿化事务中心意识到了潜在危险,对廊坊市广阳道的所有树冠进行了修剪。

杨程一方认为,根据过错推定适用规则,被上诉人在刮风情况下骑车回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不应减轻或免除上诉人应依法承担的树木折断致原告损伤的侵权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上诉人应当对被上诉人的人身损害给予赔偿。

此外,杨程一方表示,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先后医院、医院急救以及医院、医院救治,医院治疗。绿化事务中心从事故发生以来以财政单位无钱垫付为由未垫付过一分钱,被上诉人只得全家举债积极救治,各项花费已达多万元,全家自事故发生以来,从经济和精神上都担负着巨大的负担和痛苦。

被上诉人作为家中顶梁柱还是独子无法照顾脑梗的父亲,还有读书的孩子,事故发生使一个普通而幸福的家庭陷入了深深的痛苦之中,众多的并发症和后遗症将伴随被上诉人后半生,每个人都享有生命健康权,健康是多少金钱都买不来的。故恳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可抗力免责有条件据了解,二审期间,上诉人绿化事务中心提交了多份证据:证据一:天气实况信息表一份,来源于廊坊市气象局,证明年3月18日廊坊市广阳区最大风速每秒25.1米,达到8级暴风天气,暴风将树木吹倒属于不可抗力;证据二:专家意见一份,来源于石家庄、衡水、沧州等地园林绿化部门的相关专家,证明上诉人尽到了林木管理义务,广阳道林木养护符合养护标准,树木倾倒与上诉人无关;证据三:工作日志一套,证明上诉人尽到了树木管理义务,不存在疏于管理的情形;证据四:判决书两份,证明全国各地法院对本案类似案件审判时均考虑了被害人在事故责任中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对此,被上诉人质证认为:证据一,天气实况表并非事发地点;证据二,不认可上诉人提交的专家意见,因为杨程一方在事发第二天对现场进行了拍照,与专家的意见不一致,一审提交的照片中可以证明树木并非长势良好,杨树为浅根树木不应当在市区种植;证据三,工作日志内容的记载雷同,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证据四,相关判决书与本案起因与地域不一样,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

根据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廊坊中院予以确认。

廊坊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木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时,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应当由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责任。适用该规定时,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仅以其已尽到定期管护义务而要求免责;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能仅以存在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而要求免责。

本案中,上诉人绿化事务中心虽对树木进行了浇水、修剪、施肥、撒药等日常养护义务,并提交了维护记录予以证明,但涉案树木倾倒的事实已经发生,事发地成排的树木仅涉案树木倾倒,从该树倾倒后的照片也能够显示出该树的根系欠发达,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推定上诉人未对树木尽到及时和良好管护义务,并判决其承担责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被上诉人杨程是否存在自身过错问题,二审时,上诉人绿化事务中心提交了关于天气实况信息表,该表中显示事故发生当时,廊坊市气象观测站观测年3月18日8时至年3月19日8时极大风风速25.9米/秒,廊坊万庄镇气象观测站观测廊坊市广阳区最大极大风速25.1米/秒,廊坊杨税务乡气象观测站观测廊坊市安次区最大极大风速25.7米/秒。上诉人提交的该证据,并不能够证明相关部门发布了大风预警信号,警示广大市民不能出门,不足以证明事故发生时被上诉人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廊坊中院审理认为,廊坊市园林绿化事务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法制与新闻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编辑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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