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小斌是父亲大雄和母亲小苗的非婚生子。小斌自出生后一直跟随母亲小苗生活,目前正在上大学的21岁小斌身患尿毒症并定时透析,父亲没有履行抚养义务,小斌家庭经济非常困难。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小斌伸出援手,最终人民法院判决父亲大熊支付给小斌抚养费,直至其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止。
谁能救救我?法律援助来帮忙年8月,大熊和小苗非婚生育了小斌,小斌自出生一直跟随小苗生活。小斌现已成年但未婚,是某大学的学生,无收入来源,享受城市低保救助。年2月,小斌患尿毒症并开始透析治疗。年9月18日,小斌被诊断为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等疾病。先后进行换肾及相关手术6次,花去医疗费26.95万元,费用均由小苗借钱支付。此外,小斌因环保接受过水滴筹等社会捐助。年1月,小斌向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受理后指派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黎鸿铭律师和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韦金雨律师承办。
承办律师代为拟写起诉状要求大熊支付年2月至年1月的抚养费,以及从年2月每月支付抚养费元,至小斌有独立生活能力止;要求大熊支付医疗费14万元。
我到底是谁的孩子?司法鉴定来帮忙小斌及其律师,大熊参加庭审。庭审中,大熊辩称,自己与小斌不一定存在亲子关系。如果确实存在亲子关系,自己愿意依法承担小斌的抚养费。
根据大熊的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对大熊和小斌之前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该中心受理后,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据现在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大熊为小斌的生物学父亲。
人民法院将意见书送达后,大熊和小斌在异议期内均没有提出书面异议。
人民法院判决:生父支付抚养费至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止经过审理,人民法院认为,父母应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小斌虽已成年,但其仍为没有独立经济来源的在校大学生且身患重病,因此其有权要求其生父给付抚养费。此外,小斌的医疗费已由母亲小苗全部代为支付,小斌亦获得相应的社会捐助,因此小斌治病的医疗费分担问题应属于小苗和大熊之间的事项,小斌诉请要求大熊支付医疗费的一半的请求无法无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大熊向小斌支付年2月至年4月期间的抚养费合计1.95万元。大熊应自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给小斌,至小斌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止。驳回小斌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律师点评父母是否要向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呢?成年子女满足一定的条件也可以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小斌虽然是父母的非婚生子,其一直跟母亲生活。现小斌患有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等疾病,并进行换肾手术,且尚在就读大学,没有收入来源,因此其有权要求生父给予抚养费。(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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