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岱岳区医疗保险政策,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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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办公地点:岱岳区政务中心二楼社保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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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范围

岱岳区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含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区户籍学生)。

二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

设两个档次:一档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元,二档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元。

居民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医疗保障需求,任选缴费档次,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按照一档标准缴费,享受二档医保待遇。

—新生儿缴费—

新生儿母亲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且当年正常缴费的,新生儿当年不需缴费,按照一档缴费标准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凭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薄和新生儿母亲的身份证到区经办机构进行新生儿备案。新生儿也可根据医疗保障需求,选择按一档标准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二档标准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落户后,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参保登记信息。

当年缴费期前出生的新生儿,于当年缴费期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未缴费的,按照未参保规定执行;当年缴费期内出生的新生儿,在次年3月31日前缴费的,只缴纳个人缴费部分。逾期缴纳或以后补缴的,按照未参保规定执行。

三缴费期、生效期

医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出务工人员集中参保缴费期延长至次年2月底。超过集中缴费期缴费的,个人须全额缴纳居民医保费(含财政补助部分)。缴费档次一经确定,年度内不予变更。

自年起,居民应按时连续参保缴费。首次参保的,须全额补缴自年以来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财政补助部分),自补缴之日起90日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参保缴费期间和补缴之日起90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须全额缴纳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财政补助部分),自补缴之日起30日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医疗保险待遇

一个医疗年度内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居民因患病发生住院和门诊慢性病两种情况时,其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不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住院医疗待遇—

街道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一级、医院

医院

一档

起付标准

0元

报销比例

85%(基药90%)

70%

55%

二档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85%(基药90%)

75%

65%

—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重性精神病、结核病、儿童脑瘫、儿童智障、儿童孤独症、儿童听力障碍、儿童苯丙酮尿症、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疾病等13种门诊慢性病为甲类病种。糖尿病、冠心病、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病、风湿性关节炎、慢性病毒性肝炎、脑出血(并发后遗症)、脑梗塞(并发后遗症)、重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股骨头坏死、系统性红斑狼疮、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癫痫、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中风后遗症、高血压病(Ⅲ期)等17种门诊慢性病为乙类病种。

甲类病种可随时申请办理《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证》(以下简称《门诊慢性病医疗证》),乙类病种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申请办理《门诊慢性病医疗证》。

点击这里查看慢性病医疗证办理程序

具体办理程序为:

1、本地新申请人员。经本人选择医院医保科(办)初审同意后,携带以下材料上报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补助申报表》(一式两份)、近一年来的住院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三张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经审核合格的发放《门诊慢性病医疗证》,从发证之日起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补助待遇。

2、本地原新农合持有特慢病卡的参保人员。原新农合审批通过的门诊慢性病及重大特殊疾病人员(高血压需重新申请),可携带《特殊病种门诊就医卡》、身份证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重新确认,换发《门诊慢性病医疗证》。

3、异地居住人员。符合申请办理异地居住手续的参保人员,同时符合门诊慢性病申报条件的,在本医院中选择一家作为本医院,按本地新申请人员的申报办法申请,并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合格的发放《门诊慢性病医疗证》。发生的门诊慢性病费用,于每年的6月份、12月份的前10个工作日携带发票、费用明细清单、检查报告单复印件、《门诊慢性病医疗证》、门诊病历、病人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等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甲类病种一个医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元。根据缴费档次,按相应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支付,按照元标准缴费的,补助限额为元,按照元标准缴费的,补助限额为00元。

乙类病种一个医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元,根据缴费档次,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支付,统筹基金补助限额为每人每年元(高血压病Ⅲ期0元),患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最高补助限额0元。

医疗年度内新纳入补助范围参保居民的限额计算标准为:全年补助限额标准÷12个月×实际享受月数

—普通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签约时间

门诊统筹实行定点签约管理,参保人员在年1月与选定的门诊进行签约,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到期如需变更,参保居民可于次年1月到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签约手续。如不办理变更手续,原定点约定自动延续生效。农村居民原则上选择户籍地乡镇卫生院为门诊统筹定点,以乡镇为单位进行集中签约,在本乡镇区域内门诊统筹定点实行自由就医,既可选择到乡镇卫生院就医,也可选择到村卫生室就医。

起付标准

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无起付标准。在其他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就医,起付标准为10元。

报销比例

一档统筹基金按40%的比例支付,医疗年度支付限额为元。二档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医疗年度支付限额为元。

参保居民在参保地个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可按规定予以报销,在非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生育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分娩时已缴费的,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实行限额结算。按照元标准缴费的,在定点生育医疗机构分娩限额为元。按照元标准缴费的,在定点生育医疗机构分娩限额为元。参保居民在泰安市内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联网即时结算。在市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暂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携带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产程记录或剖宫产手术记录复印件(医院印章)、费用清单、发票、诊断证明、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意外伤害待遇—

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发生的无责任人意外人身伤害事故,其门诊、急诊费用,符合统筹支付范围超出元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给予70%的补助,每个医疗年度最高补助00元;全残或死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元、00元。治疗结束后,由社区(村)或学校出具伤害经过详细说明,经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调查取证后,15日内由患者家属或学校按以下规定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报销:1、需报销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提供门诊病历、费用总清单及相关检查报告单、发票、诊断证明、患者身份证(户口本)、代办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2、需领取一次性补助金的,提供患者户口本、代办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综合1级)原件及复印件。3、需领取死亡一次性补助金的,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及由公安部门出具的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大病医疗保险

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居民大病保险的医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年全省大病保险起伏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

◆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50%补偿;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60%补偿;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65%补偿。

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现泰安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已实现联网及时结算大病保险,具体可详见结算单-大病医疗补助额。市外就医的大病保险由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结算。

年,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为:1、符合《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费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谈判纳入的抗肿瘤分子靶向类药品和部分特效药品费用;2、《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中排除的不予支付项目外的医疗费用;3、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合规医疗费用。

六市外转诊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到市外就医,医院医院、精神卫生中心提出转诊意见,并填写转诊转院备案表,参保乡镇社保所或单位盖章,报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方可到市外就医。因紧急抢救而转诊转院的,因探亲、外出打工等原因,突发疾病经急医院的,自急诊入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凭急诊证明和探亲地居委会或村委(打工单位)居住证明,到区经办机构补办相关手续。通过省就医结算平台就医的,医院即时结算医疗费用。未办理转诊手续的,个人先自付30%,到区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七异地居住就医

泰安市外异地居住达一年以上的参保居民须办理异地居住手续,办理异地居住备案的年度内在市内就诊无法享受报销。

点击这里查看异地居住手续办理程序

具体办理程序为:

1、可登陆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在通知公告栏内查找《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文件,文件附表中复制使用《泰安市异地居住居民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一式两份)2、在居住城市选择当地医院作为住院的备选,由医院填写此登记表中相应位置,并盖章。如医医院,需医院提供证明信(证明是医院,医院的级别等次、医院为公立或民营,专科或综合)3、居住地所在城区的社保部门在此登记表相应位置盖章4、岱岳区参保乡镇的社保所在此登记表相应位置盖章。5、经以上步骤后将登记表、医院的证明信、申请人的身份证报区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符合门诊慢性病补助条件的,可按本地新申请人员的申报办法申请,经门诊慢性病评审委员会审核,合格的发放《门诊慢性病医疗证》,在本医院中选择一家作为本医院,并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发生的门诊慢性病费用,于每年的6月份、12月份的前10个工作日携带发票、费用明细清单、检查报告单复印件、《门诊慢性病医疗证》、门诊病历、病人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等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医院或未转诊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需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所需材料为: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盖章)、诊断证明、费用总清单、转诊转院(异地居住)备案表、患者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等。符合大病报销报销的建议提前将以上材料全部复印一份。

八不予支付的项目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工(公)负伤或工(公)伤旧病复发,职业病的医疗和康复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美容、矫形、斜视、近视等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自杀、自残发生的医疗费用(非精神病);

(六)在境外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各种健康体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各种不孕不育和性功能障碍以及性病检查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门诊、急诊费用除外);

(十一)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爆发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二)其他不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

整理自“岱岳区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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